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纯净水 2008-9-8 09:23

要用正确的理念指导社区戒毒工作

何为理念?即思想、观念,是我们工作的先导。在开展社区戒毒中,要以正确的思想、观念作为指导,这对于我们增强自觉性,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,提高工作质量尤其重要。笔者经过认真学习、反复思考,认为应当树立以下三个理念。

  一、“教育、挽救为目的”的理念

  教育、挽救吸毒人员,是开展社区戒毒、社区康复的最终目的。对吸毒人员在法律上如何定位,一直是专家、学者们研究谈论的话题。有些法律工作者提议把吸毒作为犯罪,有些医学工作者认为吸毒是病态,一直争论不休。但是从科学的角度来讲,以上争论由于其站位的不同,都带有明显的片面性。

  我们应当看到,吸毒人员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,明知是毒品仍然吸食,显然是违法者,但同时也要看到,吸毒对于吸毒者本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,吸毒成瘾者显然是毒品的直接受害者。

  医学研究表明,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的易复发的脑疾病,它同其他疾病一样,有自身的发生发展规律;欣快感是初次使用毒品的重要动因;吸毒者通常伴有其他躯体疾病和精神疾病,躯体疾病包括内脏疾病、肝炎、艾滋病、结核病等,精神疾病包括人格障碍、抑郁症等;长期停止吸毒后仍有稽延期症状,与长期吸毒导致大脑发生的病理改变有关,很容易复吸,并非意志原因;心理渴求有着复杂的生物学基础,是客观存在的症状,也非戒毒者主观意志所能控制。因此,吸毒人员是特殊病人,反复(即复吸)是吸毒成瘾者发病规律和病态特征的表现形式。

  鉴于以上认识,《禁毒法》在“戒毒措施”一章开宗明义地规定: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,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。提请各位注意,这里有三个关键词:帮助、教育、挽救。何为帮助?词典上解释为“替人出力、出主意或给以物质上、精神上的支援。”通过帮助,把吸毒人员从毒品世界中拉回来,过上正常人的生活,这才是目的。

  二、“科学戒毒为原则”的理念

  今年6月,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家禁毒委员会报送的《关于禁毒人民战争情况及下步工作意见的报告》作出重要批示:“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,必须坚持不懈地抓。要继续、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,下大力气,在宣传教育、依法严打、科学戒毒、强化管理、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,努力开创禁毒工作新局面。” 2004年6月,温家宝总理在视察湖北武汉强制戒毒所时说,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吸毒人员。他们吸毒是违法的,但他们又是病人,是受害者,对他们要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。要以科学的方法进行治疗,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,又要结合我国实际,研究适合我国国情、中西医结合的科学戒毒方法,帮助吸毒人员脱离毒海。胡锦涛总书记、温家宝总理都一再强调要科学戒毒,怎样才叫科学戒毒?我个人理解,就是必须遵从吸毒成瘾的客观规律,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。

  吸毒成瘾人员是特殊病人,与其他疾病患者一样,有着自身的发生发展规律。通过对吸毒成瘾的分析,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:首先,吸毒成瘾是生物学、心理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。以为靠一次性治疗、单纯靠戒毒者的意志力来取得戒毒成功是不正确的;其次,脱毒治疗仅仅是对躯体戒毒症状的治疗,而脱毒后期的稽延期症状、躯体疾病和精神疾病、人格障碍、人际关系损害、家庭功能损害等不可能自动康复,身体不适、心理渴求、毒品环境和情绪状态等多种因素均可能随时导致复吸。如不对所有可能导致复吸的原因进行干预,复吸是必然的;第三,戒毒康复是一个从开始放弃使用毒品,通过改变自身和人际间的行为模式,最终保持稳定戒断的漫长过程,完整的戒毒治疗应包括脱毒治疗、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三个阶段,脱毒仅是第一阶段,而后面两个阶段更为重要。因此,开展社区戒毒、社区康复工作中,务必改变那种吸毒人员就是“屡教不改”“死不悔改”,对其严惩才是“硬道理”的传统观念,真正把他们当作特殊病人来看待,坚持生理脱毒、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“三位一体”,科学进行救治。

  三、“管理与服务并重”的理念

  如何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?这是开展社区戒毒、社区康复工作中应当着重考虑,并予以解决的。我反复学习研究《禁毒法》和《戒毒条例(初稿)》中有关条款规定,认为社区戒毒也好,社区康复也好,实际上就是让吸毒人员在熟悉的环境中戒毒、康复,与以往开展创建“无毒社区”活动中规定的社会帮教在内容上是一致的,只是现在规定的更为具体实在,并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。这在《禁毒法》第三十四条、三十五条,《戒毒条例(初稿)》第三章、第五章中都有很明确的规定。

  纵观以上这些规定,社区戒毒、社区康复的内容实际上就是两大块:一块是组织管理方面的内容。包括明确领导责任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、工作队伍、管理体制、工作机制等,社区戒毒(康复)协议的签订、履行等,以确保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落到实处。另一块是为戒毒帮教对象提供服务方面的内容。包括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、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,为戒毒人员提供医疗服务,将戒毒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,向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,等等。

 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,应当要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。吸毒人员是违法者,要帮助他戒除毒瘾,必须有一定的约束,绝不能放任自流,爱管不管,否则毒品就是他的“上帝”,对其有着巨大诱惑力,对此大家比较容易理解。但是吸毒人员同时又是毒品的受害者、是特殊的病人,毒瘾发作无论是生理上的原因还是精神上的原因,都难以自制,从这个角度来讲,吸毒人员是弱势群体,需要社会各方面及其家庭的理解、关爱和帮助。因此,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,寓管理于服务之中,因人而异,因情施策。提供良好服务是为了更好的管理,厦门思明区一位禁毒专干向我谈他自己的工作体会时就说,戒毒帮教对象的诉求很多,我们都要尽可能地帮扶,要用我们尽心尽力的服务去唤起管理对象自觉自愿的配合。只要管理措施真正到位了,就能更好地教育、挽救吸毒人员,达到帮助他戒除毒瘾、迈向新生的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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